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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鹏艳、高万英、高奕凡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6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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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鹏艳,女,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万英,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奕凡,女,2004年6月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鹏艳,女,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利军,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王鹏艳、高万英、高奕凡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鹏艳、高万英、高奕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000元。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8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鹏艳、高万英、高奕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