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小娥,女,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三村民小组银行存款86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王昆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