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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平平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00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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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平平,女,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辛文学,组长。

本院在执行陈平平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陈平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3000元。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83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平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