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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姜汶辛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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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汶辛,女,2007年4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姜汶辛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姜汶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少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2338元。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233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姜汶辛,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少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