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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张均喜与被执行人郭立华、蚌埠市福瑞祥运输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5)淮执字第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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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格权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均喜,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立华,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蚌埠市福瑞祥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淮执字第00138号(收)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立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23元,现因需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立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2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许永执行员朱占臣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