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均喜,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立华,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蚌埠市福瑞祥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淮执字第00138号(收)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立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23元,现因需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立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2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许永执行员朱占臣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