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月。被执行人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锁金村**。法定代表人徐敢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正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传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月与被执行人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正中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润南民初字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正中电器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2)润南民初字38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龙庚执行员冷祥顺执行员单立新
书记员:张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