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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润执字第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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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住所地本市电力路****。负责人周建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红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孙久,汉,被执行人叶柳容。被执行人林杨华。被执行人林云福。被执行人句容华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杨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福龙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洪武路******。法定代表人叶孙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句容华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福龙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叶孙久,叶柳容,林杨华,林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润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句容华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福龙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有土地暂不能变现,叶孙久,叶柳容,林杨华,林云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且申请人表示本院可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龙庚执行员冷祥顺执行员谢春雨

书记员:张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