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梦南,男,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11月4日英检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梦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梦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梦南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龙、邓某俊)沿S253线由连江口往大站方向行驶至大站镇波罗坑钟屋路口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钟某西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钟某西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西因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功能障碍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梦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摩托车超载,遇老年人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停车让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梦南发生事故后明知已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证人李某章、李某龙、邓某俊、钟某干、钟某久、钟某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综合材料,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死者家庭情况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梦南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梦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光明人民陪审员:卢志娟人民陪审员:华宝莲
书记员:王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