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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卢玉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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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玉灵,男,广东省新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韶关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8月20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学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8月19日英检刑诉字(2014)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玉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扬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玉灵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卢玉灵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S252线从高岗往鱼湾方向行驶至40KM+850M时,先后与相对方向由黄某冬、蓝某辉分别驾驶的两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冬、蓝某辉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冬因暴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蓝某辉因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功能障碍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2013年10月24日作出如下事故认定:卢玉灵驾驶机动车辆行经危险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卢玉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玉灵用手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玉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证人刘某文、张某英、蓝某棚、黄某务、潘某雄的陈述,有公安机关立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自首证明材料、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玉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定量刑幅度,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玉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蓝伟明人民陪审员:许万秋人民陪审员:华宝莲

书记员:王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