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尚忠,男,傈僳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维西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尚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赔偿金143939.66元【已支付1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李尚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李尚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尚忠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廷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杨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