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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鸡西市正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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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正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禄才,男。委托代理人姜旨维,男。被执行人付利,男。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正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赵乘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