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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镇江同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异字第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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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镇江同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方兴大道以东烟草集团彩印项目以南。法定代表人郭帮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中路**。法定代表人高晓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徒商初字第0070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的债权80万元,并向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镇江同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该债权,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13日转让给镇江同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立案受理后,异议人镇江同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撤回了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镇江同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戴建春人民陪审员:施效民人民陪审员:吴永泉

书记员:吴贤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