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泰欧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标,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富特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国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泰欧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富特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集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泰欧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富特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富特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275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人民币25000元、执行费27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洪娟娟
书记员:冯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