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鼎城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李复春,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建新,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4578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复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鼎城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485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李复春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鼎城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景山审判员:潘阿瑶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吕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