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久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久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2、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调查了解并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0)东法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祖庆锋执行员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祝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