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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盐城市志成纺织有限公司与徐州厚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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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志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仰徐村**。法定代表人王曙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厚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路黄山花园****。法定代表人吕非,该公司经理。

盐城市志成纺织有限公司与徐州厚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都商初字第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都商初字第04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祖庆锋执行员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祝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