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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董朝新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瑶执字第0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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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朝新,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二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53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万斌红

书记员:李西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