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樊远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尹玲玲,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树江,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远丰、尹玲玲、张树江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扬
书记员:赵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