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樊远丰、尹玲玲、张树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瑶执字第000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樊远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尹玲玲,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树江,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远丰、尹玲玲、张树江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扬

书记员:赵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