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钢进物资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明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1)瑶民二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蕾执行员吴扬执行员潘德丽
书记员:赵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