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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瑶执字第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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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瞿玲玲

书记员:王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