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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万家兵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瑶执字第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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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家兵,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6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晓林

书记员:施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