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家兵,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6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晓林
书记员:施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