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冯远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1)瑶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万斌红
书记员:李西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