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郎溪县荣成纸箱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负责人:余建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富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03)郎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39、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曙平
书记员:赵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