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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郎溪县荣成纸箱包装厂与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郎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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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郎溪县荣成纸箱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负责人:余建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富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03)郎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39、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曙平

书记员:赵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