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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国材与徐金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行字第3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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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国材,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徐金程,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材与被执行人徐金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金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国材人民币943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159元和执行费13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徐金程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国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由本院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阿瑶审判员:黄景山代理审判员:蔡文鑫

书记员:陈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