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永利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康美镇草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国良,该公司厂长。被执行人林尔福,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永利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尔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5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尔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永利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37元、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尔福长期外出,暂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永利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阿瑶审判员:黄景山代理审判员:蔡文鑫
书记员:陈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