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镜湖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清。委托代理人邹明。被执行人四川辰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法定代表人徐仲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建军。委托代理人杨秀明。本院作出的(2008)眉东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辰龙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78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辰龙制药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作出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2014年1月7日,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中第7项内容为:本协议签订后,有关本院生效判决书强制执行事宜一并了结并结案。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视为该案全部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眉东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刘灵石执行员於国波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