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眉山市金陆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同心大道**。法人代表陈显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明康。
申请人眉山市金陆捌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货款10336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丹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