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建青,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王光荣,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吕建青与被执行人王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光荣自动履行了义务,将欠款及利息全部付给了原告吕建青,故本案的执行已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梅玲审判员:魏再永审判员:陈芳
书记员:张紫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