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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吕建青与被执行人王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零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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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建青,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王光荣,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吕建青与被执行人王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光荣自动履行了义务,将欠款及利息全部付给了原告吕建青,故本案的执行已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梅玲审判员:魏再永审判员:陈芳

书记员:张紫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