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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李建明与孙建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景执恢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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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执行人:孙建宇,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与被执行人孙建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景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12月10日本院对该判决未履行部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2762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300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27620元,交纳执行费2380元,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景执恢字第101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