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海刚,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李涛,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本院在执行杜海刚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海刚申请执行本院(2010)景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涛尚未履行债务中的部分债务23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涛银行存款1430元,被执行人李涛向本院缴纳了10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杜海刚238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景执恢字第60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宪超审判员:韩吉田审判员:车俊保
书记员:王志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