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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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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上井盈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峰。被执行人深圳市荣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中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上井盈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荣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上井盈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荣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荣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8505.0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文举

书记员:黄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