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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深圳市佳奕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5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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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奕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第二工业区**。被执行人竺飞君。被执行人杨秀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奕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竺飞君、杨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竺飞君、杨秀云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8155.7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