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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滕起铸锻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槐执恢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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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玉苓,总经理。被执行人章丘市滕起铸锻机械厂,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文,厂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丘市滕起铸锻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1)槐商初字第3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槐执字第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昌珉执行员刘志林执行员李明亮

书记员:高千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