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诉张贵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36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宋德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贵桥,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

本院在执行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诉张贵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贻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