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宋德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贵桥,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
本院在执行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诉张贵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贻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