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昌盛水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执行合伙人常国立。被执行人李长友,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昌盛水泥厂诉李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