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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山市丰润区昌盛水泥厂诉李长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08)丰执字第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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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昌盛水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执行合伙人常国立。被执行人李长友,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昌盛水泥厂诉李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