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芳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芳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