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方建辉与胡发宝、汪堡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歙执字第0002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方建辉,男,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发宝,男,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堡珠,女,安徽省歙县。

冻结被执行人汪堡珠的银行存款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王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