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建辉,男,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发宝,男,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堡珠,女,安徽省歙县。
冻结被执行人汪堡珠的银行存款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王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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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建辉,男,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发宝,男,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堡珠,女,安徽省歙县。
冻结被执行人汪堡珠的银行存款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王炜(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