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山健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福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2011)歙执字第0029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山健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周小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法定代表人沈端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福星,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第三人闽侯县龙台山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

冻结第三人闽侯县龙台山生态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汪红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