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健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周小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法定代表人沈端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福星,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第三人闽侯县龙台山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
冻结第三人闽侯县龙台山生态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汪红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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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山健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周小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法定代表人沈端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福星,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第三人闽侯县龙台山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
冻结第三人闽侯县龙台山生态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汪红升(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