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国飞,男,汉族,企业主,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微尔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明华,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未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微尔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