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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国飞与黄山微尔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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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国飞,男,汉族,企业主,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微尔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明华,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未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微尔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