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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烈斌与方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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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王烈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人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第三人吴琼瑶,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追加第三人吴琼瑶为本案被执行人,吴琼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烈斌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永来审判员:汪红升审判员:曹玲

书记员:汪朝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