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烈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人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第三人吴琼瑶,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追加第三人吴琼瑶为本案被执行人,吴琼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烈斌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永来审判员:汪红升审判员:曹玲
书记员:汪朝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王烈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人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第三人吴琼瑶,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追加第三人吴琼瑶为本案被执行人,吴琼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烈斌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永来审判员:汪红升审判员:曹玲
书记员:汪朝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