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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光顺与潘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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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胡光顺,男,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潘吉福,男,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

胡光顺与潘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歙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光顺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生审判员:叶剑峰审判员:江文深

书记员:姚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