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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叶胜利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歙执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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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叶胜利,男,汉族,歙县人,个人经营,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

申请人叶胜利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00元至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曹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