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胜利,男,汉族,歙县人,个人经营,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
申请人叶胜利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00元至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曹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