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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广德大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宣中执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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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德大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桂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德大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德大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一月六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小峰审判员:芮征兵代理审判员:夏祖国

书记员:张翀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