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实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鸿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简称鸿馨公司三亚分公司)。负责人王一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海权,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庄成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鸿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林海权、庄成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城民一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鸿馨公司三亚分公司向实兴公司返还474500元,经二审已发生法律效力。鸿馨公司三亚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实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因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作出(2013)城执字第735号执行裁定,终结上述判决执行程序,2013年10月11日,实兴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10月22日,本院立案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2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鸿馨公司三亚分公司在崖城镇南山花园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查扣现金92310元,款项已转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实兴公司。2014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3)城执恢字第261-2号执行裁定,“一、追加第三人林海权为本案被执行人,林海权在其认缴出资额抽逃金额6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追加第三人庄成金为本案被执行人,庄成金在其认缴出资额抽逃资金4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海权、庄成金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其应承担责任数额的存款;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海权、庄成金的其应承担责任数额的财产;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海权、庄成金在有关单位的其应承担责任数额的收入。”1月17日,本院从被执行人林海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扣划30000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1月21日,对被执行人林海权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以示惩戒。经核算,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案债务额是414885元。当日,被执行人鸿馨公司三亚分公司通过庄一平的银行账户转款414885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履行完本院债务。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执行款444885元中扣缴申请执行费7400元到财政诉讼费账户(户名:三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银行:三亚市农行营业部),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二、从执行款444885元中支付437485元给申请执行人海南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全部债务;三、本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志鹏审判员:郭海春代理审判员:吕永生
书记员: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