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贯平。被执行人谢知平。
申请执行人樊贯平与被执行人谢知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谢知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6217.6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谢知平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6217.65元,已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剩余债权标的额为6217.6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知平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