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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人刘应芬与何家喜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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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应芬。被执行人何家喜。

申请执行人刘应芬与被执行人何家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镇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11年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遂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最后一期赔偿款2000.00元的义务,2013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应芬在被执行人何家喜给付了赔偿款2000.00元后,放弃了其余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应芬放弃了其余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后,被执行人已将本院(2009)镇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镇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