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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鹏与唐玉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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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鹏。被执行人唐玉春。

申请执行人邓鹏与被执行人唐玉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唐玉春应于2012年农历12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唐玉春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4000.00元,已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剩余债权标的额为40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玉春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