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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世明与任均洪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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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世明。被执行人任均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3月11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标的款40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