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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某某与耿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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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冯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

冯某某与耿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正当传唤被执行人耿某某,本人无故拒不到庭。现查明,耿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水县工商支行有存款帐户,户名耿某某,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耿某某名下的帐号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10号申请人冯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冯某某与耿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耿某某系白水煤矿职工,有工资收入来源,本人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冻结了耿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水县支行的工资帐户,待案款足额后予以扣划(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11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10号申请人冯某某,女。被执行人耿某某,男。冯某某与耿某某离婚一案,因耿红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白水县工商支行的工资帐户冻结,现已足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耿某某帐户名下现金11000元至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