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白耀弟,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杨余生,男,系该管理处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渭中法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全案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仅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的银行帐户及帐户上的资金在80000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0)白水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白耀弟,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郭龙。申请人白耀弟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赔偿纠纷一案,2002年11月2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渭中法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耀弟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耀弟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白耀弟剩余案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渭中法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